【張君豪、黃哲民、徐毓莉╱台北報導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(Nation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;簡稱NCC)制定取締違法器材內容,通令全國警方掃蕩非法竊接電話、訊號阻斷器及竊聽手機等徵信器材,未料警方依NCC的標準查緝,地檢署檢察官去文NCC詢問查獲器材是否違法時,NCC卻回函指:「不違法。」業者因此獲不起訴處分,事後還狀告警方,讓警員吃上官司。而基層警員因NCC標準不一,也自行停止取締行動。
無所適從
警方表示,NCC與刑事局科技犯罪防治中心制定「非法竊聽行為與器材認定標準」,並通令警方掃蕩非法徵信及器材業者,包括可阻斷電話發話訊號的手機訊號遮斷器等,都被列入違法器材。
基層執法者苦不堪言
去年三月,北縣土城分局警方在一家科技公司倉庫內,查扣到手機訊號遮斷器等違反《電信法》規定物品,將業者送辦。但板橋地檢署檢察官偵辦時,行文詢問NCC,NCC卻告訴檢方「該器材似無盜接、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功能。」因此不違法,業者獲不起訴處分。事後業者以妨害名譽、瀆職等罪名反控承辦警員。
警方指出,該案是依NCC制定的標準查案,依法逮捕業者,並查扣器材,但NCC事後竟向檢察官解釋這些器材不違法。實際上,不只土城警方遇到同樣問題,全國各地亦陸續傳出業者獲不起訴處分,讓基層執法人員苦不堪言。
警員無奈表示,NCC的標準真是「規定像月亮,初一十五不一樣!」不少警員也抱怨,NCC在取締規定及後續審判實務上,對違法器材界定前後不一,才會讓警察查案變被告。
只能開罰不構成刑責
對此,NCC北區監理處表示,根據《電信法》第五十六條,盜接或盜用電信設備有一定的定義,該案所查到的竊聽器等,屬於設備,並不是盜接或盜用電信設備的器材,並不適用第五十六條規定。但這些器材因未經許可,可開罰十萬至五十萬元。
而板橋地檢署昨也表示,此案承辦警員很賣力,多次到地檢署請教法律問題,也把查扣的器材全轉送NCC鑑定,結果NCC函覆這批擁有射頻的器材未取得販賣許可,頂多只有行政罰鍰責任,尚不構成刑責,所以只能不起訴處分。
常見非法竊聽射頻器材
資料、圖片來源:台北縣警察局、翻攝照片
GSM、GPS訊號遮斷器
發射頻波阻斷手機及衛星定位導航機的訊號波段,多為軍火販交易或規避檢警定位查緝時使用,如手機訊號遮斷器。
GSM微型竊聽器
內建置手機SIM卡的竊聽器,歹徒撥打門號即可收聽竊聽器安裝空間人員談話內容,汽車追蹤監聽器屬此範疇。
室話跨接器、轉錄器
俗稱老鼠尾,利用跨接民宅電信線箱原理,可即時竊聽、側錄室內電話。如UHF電話發信及接收機等。
各式針孔掃描器
可掃描無線針孔鏡頭及各式發射頻率電波器材,NCC規範為非法射頻器材。如無線針孔發信及接收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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